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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答疑笔记(3)(4)

时间:2010-08-19 10:47来源:未知 作者:考试宝典网 点击:
29、既然失票人丢失票据,那一定知道付款人啊,公示催告定义中说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其中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29、既然失票人丢失票据,那一定知道付款人啊,公示催告定义中说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其中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谁?申报权利是什么权利?

  【答案】如乙将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的票据丢失了,跑到人民法院说“我的票据丢了,请法官大人判决付款人在我没有票据的情况下把票款付给我吧”(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凭什么相信甲?法院会想,是不是乙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丙了,又后悔所以才来申请公示催告的。

  但是,丙到底存不存在呢?乙也许会给一个票据的复印件,但上面绝对不会显示出来已经背书给丙了(乙又不傻),法院也可以找甲,可以甲只能证明自己开票给乙了,至于乙有没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甲是无法知道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确定这张票据确实是由甲开具给乙,但是无法确定乙是否已经将该票据转让。

  咱们这里说的是“丙”,但是丙到底具体是谁呢,法院并不知情,是一个不确定是否存在的第三人,如果丙真的存在,那么乙就不是这张票据上的权利人了,丙才是持票人,如果法院把票款直接判给乙了,侵害的是丙的利益,因此丙是个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是自己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3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问】挂失止付,关于银行汇票所指,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这是二个并列条件吗,需要二个都要有,还是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

  【答案】填明现金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是都需要有的,缺一不可。

  31、【判断题】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

  【提问】没有乙的代理受权,却以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是由甲承担承担责任。

  【解析】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2、伪造、变造的区别?

  【答案】(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2)变造的方法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

  (3)伪造和变造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考试宝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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