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据了解,我国自1991年开始举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已成功举办了16次,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报考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今年是第17次考试,共有57.4万人报名参加考试,比2007年增加近4000人,报名参加考试的科数近121万科,比2007年增加4万余科次,再次创历史的新高。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备注:为境外专业人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提供便利,更为在全球范围内吸引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提供重要的机制。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区,此次考区是在中国境外设立,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第一个境外考区,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顺利举办。
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报名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参考: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报名方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
3.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免试条件和豁免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根据最新文件: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三个科目;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在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申请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等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二部分: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为2009年新增设的科目,主要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应具备的组织和企业相关知识)。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除英文选答题外,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英文选答题采用书写英文解答。
考试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开考以来,主考方以及中注协未以任何名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辅导班,考生在复习并选择辅导班的时候请谨慎对待打着官方或中注协名义的辅导班。
面授推荐:经中注协协会推荐,北京考上教育学校有着雄厚的师资,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这个行业起步及早,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并帮助过数万名考生通过CPA考试,在考生中有想好的口碑,推荐考生报考。详情请查看北京考上教育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招生简章,咨询电话:010-62640591 82610127。
网校推荐:近年来,网校辅导已经成为会计辅导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网校辅导凭借其便利性和实惠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考生的认可。考上教育网校由北京大学多位专家教授共同创立,是国内最早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研究和培训的教育机构。在2010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中,考上教育网校推出了四种班次的辅导班,在考生中有良好的口碑,推荐考生报考。详情查看:考上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考试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确定: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中旬举行;综合阶段考试将于9月下旬举行。具体如下:(例2010年)
| 考试阶段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专业阶段考试 |
2010年9月11日 |
上午08:30—11:00 |
《审计》 |
| 下午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经济法》 |
| 2010年9月12日 |
上午08:30—11:30 |
《会计》 |
| 下午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 下午17:30—19:30 |
《税法》 |
| 综合阶段考试 |
2010年9月18日 |
上午08:30—12:0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
| 下午14:00—17:30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
第三部分:成绩及证书
成绩管理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题一百分的基础上,各增设十分的英文选答题,试题形式为主观题,考查专业知识。分值计入该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六十分。)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每门课程的复查费用是100元。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 2008年各科合格人数及合格率 |
| 科目名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 会计 |
14502人 |
10.79% |
| 审计 |
9281人 |
15.06% |
| 税法 |
16498人 |
13.56% |
| 经济法 |
20034人 |
17.98% |
| 财务成本管理 |
9579人 |
15.26% |
证书办理
现行的考试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有效期为5年。具体做法是: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在连续5年以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通知单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向参考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换发全科合格证书申请,由地方考办集中上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复后,地方考办再将全科合格证书发放给考生。
如果考生因工作变动,在不同地区参加考试,取得参考地考办发给的合格成绩通知单,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到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由该地考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其他手续与程序同其他考生。
证书规定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变更内容和加盖变更登记印章。对于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需收回后另发新证。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中遇有必要时,应向委托人和有关机关、单位出示证书。证书遗失,应当报告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新证。
九、注册会计师不再执行业务,应当缴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因不称职被撤销注册的,或因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被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分的,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回其证书。
十、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主管的财政机关发出批准函件的同时,发给加盖主管财政机关印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被撤销或自行解散的,应当缴回证书。
十二、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号并加盖钢印;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由各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号。
第四部分:注册
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责任编辑:考试宝典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