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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2010修订)(5)

时间:2010-08-27 17:04来源:未知 作者:考试宝典网 点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将当年考试工作的书面总结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考办将对地方考办每年度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财考[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考试宝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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